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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