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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当事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达行初字第13号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方习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皇兵,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南路522号。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平,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余海涛,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明寿,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5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邹昊燃,达州市达川区麻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谭明寿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谭明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媚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