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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天芬与向青林,向珍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天芬,向珍田,向青林,向宏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天芬,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珍田,男,1947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青林,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宏英,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上诉人冯天芬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判决上诉人冯天芬在一审的部分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7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冯天芬。审 判 长  姜长城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