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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社与张洪成、张月英、张日成、郭炳辉、池镇光、黄小华、李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成,张月英,张日成,郭炳辉,池镇光,黄小华,李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明冬,系方圆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洪成,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月英,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日成,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郭炳辉,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池镇光,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小华,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小兰,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洪成、张月英、张日成、郭炳辉、池镇光、黄小华、李小兰(2014)汀民初字第24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月英、郭炳辉、池镇光、黄小华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冻结。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03801.38元及利息暂时不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