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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9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XX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913-2号原告XX,男,汉族,工人,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继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