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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范夕德与董婷婷、潍坊金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夕德,董婷婷,潍坊金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43-1号原告范夕德。被告董婷婷。被告潍坊金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老庄子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与桐荫街交叉路口西100米。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董婷婷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金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牌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