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飞与马治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马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1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治荣,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飞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飞履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6235元,后被执行人马治荣与申请人王飞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由被申请人马治荣共向申请人王飞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于和解当日偿还5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偿还3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24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3万元,剩余借款本金45万元申请人王飞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马治荣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6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