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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行非诉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张问德、罗翠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诉字第35号申请人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莲琼,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问德。被申请人罗翠香。申请人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以被申请人张问德、罗翠香拒不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主体适格。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昌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昌人口征字(2014)第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于 文人民陪审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