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南北大厦1号楼1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杜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婷婷,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七街108号110号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王锐,总经理。原告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凝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北海百变阳光饰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