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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25日,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146.25元,由杨某甲、杨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