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甲诉被纪某乙、李某某继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纪某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纪某甲。被告纪某乙。被告李某某。原告纪某甲诉被纪某乙、李某某继承一案,因原告现在暂时不想起诉,待公证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故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甲撤诉。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