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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甲诉被纪某乙、李某某继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纪某乙,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纪某甲。被告纪某乙。被告李某某。原告纪某甲诉被纪某乙、李某某继承一案,因原告现在暂时不想起诉,待公证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故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甲撤诉。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