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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费腾与陈洪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腾,陈洪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费腾。被执行人陈洪博。本院在执行费腾与陈洪博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35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洪博名下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洪博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421执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