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费腾与陈洪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腾,陈洪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费腾。被执行人陈洪博。本院在执行费腾与陈洪博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1421民初35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洪博名下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洪博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421执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