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传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传伟串通投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罪犯刘传伟,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传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传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