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莫孟仙与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孟仙,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184-1号原告莫孟仙。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某某,镇长。委托代理人莫仁学,长老乡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孟仙与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莫孟仙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孟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韦江毅审 判 员 刘 嘉人民陪审员 陆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耀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