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杜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杜成堂,陈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张成林。委托代理人苗建国,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炳宇,河北苗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成堂。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淑芹。原告张成林与被告杜成堂、第三人陈淑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冀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