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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文彪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双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马文彪,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局长。原告马文彪诉被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建华审 判 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