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宋维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宋维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5号原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尹刚,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晶瑜,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涛。委托代理人朱凤海,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超颖,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维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代理审判员 孙文星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