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子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奎,葛鹏,吕凤芩,巴彦淖尔市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李拴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17-1号申请执行人杨子奎,个体户。被执行人葛鹏(又名葛志荣),个体户。被执行人吕凤芩(系被告葛鹏妻子),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雅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狼山镇巴音村六组。被执行人李拴巧,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杨子奎申请执行葛鹏、吕凤芩、巴彦淖尔市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李拴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