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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920号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米某某,村主任。被告王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北四家乡三道梁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