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舒俊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37号原告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峙口村。法定代表人谢红卫,经理。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奕奕,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戴显雷,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舒俊伍。委托代理人刘兰芬,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朗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