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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抗与被告郭伟买卖合同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抗,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722号原告:陈怀抗,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被告:郭伟,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抗诉被告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怀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郭伟在郯城县人民法院的赔偿款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怀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郭伟的赔偿款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