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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崔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无业,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月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崔某在朋友韩某的陪同下,在宝龙空中别墅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张某牌照为皖C×××××的红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用砖头和灭火器砸坏。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砸坏汽车进行估计,该车维修费用共计45563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崔某在朋友韩某的陪同下,在宝龙空中别墅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张某牌照为皖C×××××的红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用砖头和灭火器砸坏。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砸坏汽车进行估计,该车维修费用共计45563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蚌埠市物价局关于被毁路虎轿车玻璃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