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杨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泽独任审理,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栋、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双方婚后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生活问题上常常发生争吵。2013年7月2日,被告又因生活琐事与原告母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双方矛盾逐渐尖锐。2013年9月2日,因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未成而发生冲突,被告之弟用水果刀将原告捅伤,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原告2013年9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无法和解沟通,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在2013年7月2日发生冲突属实,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故我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7月2日,王某与杨某甲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原、被告之间发生厮打,王某之弟将杨某甲打伤。杨某甲遂于2013年9月向我原诉求离婚,我院于2014年5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2013)高民一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已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尚可,现因王某婆媳之间偶尔发生口角引起双方及亲属之间产生冲突,原、被告双方事后应当互谅互让,及时沟通,消除误解,不计前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不应遇有矛盾便诉求离婚。杨某甲诉称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