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刚情诉被告苏子清、乔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情,苏子清,乔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李刚情。被告苏子清。被告乔俊丽。原告李刚情诉被告苏子清、乔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子清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对被告乔俊丽所有的住宅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苏子清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二、对被告乔俊丽所有的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