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罗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欢,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