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陈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陈伟曾因犯盗窃罪,于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雨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陈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止,���获考核分5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陈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