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凯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振文申请执行黔东南州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14)凯执字第59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文,黔东南州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宝恒建材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陈振文。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宝恒建材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振文与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宝恒建材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三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振文货款1359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589.00元(从2013年5月1日暂计至2014年5月31日),案件受理费1760.00元;被执行人贵州宝恒建材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陈振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70.00元,并偿付延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凯执字第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