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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阮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49号原告阮某,男。被告游某,女。原告阮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阮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