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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负责人万利。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