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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秦某某,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孙某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