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秦某某,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孙某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