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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钦峰、梁灿军申请执行胡爱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峰,梁灿军,胡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钦峰,男,1962年3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梁灿军,男,1969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胡爱民,男,1969年2月14日生。刘钦峰、梁灿军申请执行胡爱民债务一案,本院根据本院(2007)卢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卢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