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钦峰、梁灿军申请执行胡爱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峰,梁灿军,胡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钦峰,男,1962年3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梁灿军,男,1969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胡爱民,男,1969年2月14日生。刘钦峰、梁灿军申请执行胡爱民债务一案,本院根据本院(2007)卢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卢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