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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李×&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李×,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男,1970年内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