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李×&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李×,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男,1970年内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