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商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46号7720房。法定代表人曾春标。被申请人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628号。法定代表人蔡王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万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赛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