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李某某诉江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青神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由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维志执行员 严建明执行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