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何从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何从林,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从林不服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0000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何从林上诉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堆钼业公司)新建王家坪尾矿库项目基础坝及排洪系统工程占用林地虽获得了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金堆钼业公司在未给予上诉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征占上诉人土地、林地及采伐林木系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上诉人何从林的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受到妨害,本案涉及到金堆钼业公司对何从林承包的林地、耕地是否合法征收的问题,故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