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流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流芳,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流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流芳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