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邹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邹林,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书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城胜利南路6号。负责人郭越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林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赖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