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05号原告江某某,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某某,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