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与许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