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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埝桥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给付了申请人10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31前给付10000元,2015年8月31前给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84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