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埝桥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给付了申请人10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31前给付10000元,2015年8月31前给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84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