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长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34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75693-1。法定代表人:XX慧,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曹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