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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刑诉(2015)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蕾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涿州市汪辛庄村口时,与行人訾某某由西向东过公路时相撞,后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东侧树木相撞,致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訾某某无责任。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涿州市汪辛庄村口时,与行人訾某某由西向东过公路时相撞,后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东侧树木相撞,致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訾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訾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贰拾贰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用其手机号码为1313123****电话报警。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有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车型是C1。2015年1月27日17时许,其驾驶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从高碑店出来打算回涿州市,以每小时70-80公里的速度沿京白路由南向北在路的右侧挨着中心线车道行驶到离汪辛庄村口大概50米左右时,发现村口路西侧有四名老太太,有一名老太太已经通过马路到了路东侧,后面一名老太太由西向东跑着过公路,然后又有两名老太太也跟着过公路向东跑,其发现后立即踩刹车向右打方向,车没刹住,其车躲过后面那两名老太太,没有躲过前面跑的老太太,其车左前部就撞上了那名行人,把人撞了出去,然后其车又撞到了路东侧树木上面了。其下车看到那老太太躺在其车前面,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等其打完电话后看到其车着火了,其又打了“119”电话,并用灭火器把着火的地方灭了,这时过来一辆急救车,其和另外两个老太太把伤者送上车一起到了涿州市医院,并通知了伤者的亲属。后来事故科民警来后将其带到医院抽了血后就到事故科接受调查了。3、证人史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史某某、訾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在京白路遛弯,其四人走到汪辛庄村口路西侧打算到路东边的蘑菇地里看看,史某某走在最前面,訾某某在中间,王某某、王某甲走在后面,走到马路中间时南边过来一辆蓝色车,车速很快,史某某已由西向东过了公路走到东边路口了,王某某在路中心线没动,訾某某走到东边分道线附近,这时那辆由南向北行驶过来的蓝色轿车直接把訾某某撞了出去,之后那辆车又撞在路边的树上并着了火,訾某某躺在地上受了伤,司机下车后说已经报警,拿出灭火器给车灭火,史某某和王某某查看訾某某的情况,并让王某甲赶紧回村通知訾某某的家人,这时从北向南驶来一辆急救车,史某某和王某某把这辆急救车拦下,急救车自称是高碑店市的,肇事司机称已经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其等人和急救车司机沟通后,司机同意将伤者送到涿州市医院,史某某就和王某某还有肇事司机一起坐着急救车去了医院。4、涿公交认字(2015)第2015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訾某某无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肇事现场受伤一人,有肇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未在现场。6、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前机盖左侧向内凹进面积20cm×20cm;前挡风玻璃破损向内凹进,损坏处有毛发及组织;左侧后视镜损坏;左右大灯损坏脱落;前保险杠及中护栏网损坏、脱落;前机盖中部向内凹进,含有树皮组织。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技术状态良好。8、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案发地点道路状态良好。9、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发生事故时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约为74公里/小时。10、被告人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身份。11、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冀FX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是杨某某,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被告人杨某某准驾车型为C1,驾驶人状态正常。12、涿州市公安局高官庄派出所、涿州市高官庄镇西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害人訾某某身份及其相关亲属身份。13、訾某某居民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保)鉴(法医)字(2015)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尸体照片,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脏器严重损伤于2015年1月27日死亡。14、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028号报告单,证实经鉴定,2015年1月27日经对杨某某静脉血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20mg/100ml。1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訾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贰拾贰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秋瑾代理审判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