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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夏瑱与天津磊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瑱,天津磊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3-1号申请执行人夏瑱。被执行人天津磊信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6路78号B-308。法定代表人运广合,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本金75万元及利息9657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