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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代文远与马建、鲜霞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文远,马建,鲜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代文远。委托代理人牟家强,崇州市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被告鲜霞。原告代文远与被告马建、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