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江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爱芳与祝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芳,祝光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725号原告:赵爱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峰。被告:祝光远。原告赵爱芳与被告祝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红伟独任审理,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光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祝光远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赵爱芳借款人民币4000元,约定2014年12月底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光远归还原告赵爱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祝光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