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