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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