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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郭兴云与吴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云,吴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郭兴云,无固定职业。被告:吴丹,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云与被告吴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云以被告吴丹已经赔偿停运费1000元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