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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张某,住藁城区。被告武某,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