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张某,住藁城区。被告武某,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