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小军与被执行人呼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小军,呼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谷小军,男。委托代理人刘爱兵,男,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呼陈武,男。申请执行人谷小军与被执行人呼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小军于2014年4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103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呼陈武名下财产,无房产、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内亦无可供执行存款。2014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呼陈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与申请人谷小军代理人谈话申请人方无法提供被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66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