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通港城牧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南通港城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负责人陆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亚华,如东县长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港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刘乃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南通港城牧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港城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南通港城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如东县长沙镇港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自